《广告法》没明确绝对化用语的范围。《广告法》中“不得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是列举性的,这在立法技术上属于不完全列举的列示性规定,禁止的绝对化用语绝不仅限于此。最好的诠释就是国家工商总局曾在个案中认定“第一品牌”、“顶级”、“极品”属绝对化用语。即绝对化用语不限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范围,但也不像网传新《广告法》违禁词和极限词那么宽泛,是否属于绝对化用语需由执法机关结合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进行综合认定。
二、绝对化用语的使用。
既然绝对化用语没有明确的范围,那么网传新《广告法》违禁词、极限词能否使用?其实,与1994年《广告法》相比,新《广告法》并未扩大禁止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范围;除已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新《广告法》“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外,像 “首家”、 “独家”、“唯一”等用语,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清楚标识,不致因人误解的,则允许使用。如在限定范围明确的情况下,此类词语可以在证据充足的条件下使用:一是用语是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产品的描述;如某大众汽车4S店在宣传所经销的一款车时使用“该车是大众品牌中顶级配置,限量上市…”;再如某房产销售企业宣传“某某楼盘最大户型、最小面积”等。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文化或目标追求;如“打造第一品牌”、“追求完美,超越极致”等;三是作为自然中中人们熟知的常识,如最大海洋、最大沙漠、最长河流等;四是绝对化用语作为序数词或量词出现在广告中,只要具备表述真实,清楚,有事实依据,不至于误导消费者的,则可以使用。如“haier”洗衣机连续五年全国销量第一;但若表述的不清楚、不明白,则不能使用,像海信在2016欧洲杯上“海信电视·中国第一”、“Hisense #CHINA’SNO.1TV BRAND”的广告中的“第一”是指在中国电视机品牌中国排名第一?还是指品牌的商业价值?商品质量?商品销量?品牌知名度和消费者认知度第一?表数不清楚、不明白就有虚假宣传的违法嫌疑,就贬低同行业其他电视机品牌的违法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