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一:
2024年06月07日 16时10分左右,袁某枝驾驶“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在107国道确山县任店镇五泽河桥南道路西侧与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司某峰驾驶的豫QH****重型半挂牵引车、豫Q****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袁某枝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袁某枝驾驶非机动车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某峰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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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袁某枝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之规定;司某峰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袁某枝、司某峰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袁某枝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某峰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案例二:
2024年05月28日14时50分左右,常某珠驾驶“鸿尔达”牌电动三轮车沿确山县金城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确山县污水处理厂附近李庄二桥北路段处时,追尾撞到申某华停在金城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的豫Q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Q****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尾部,造成两车损坏,常某珠以及乘车人仇某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常某珠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豫Q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Q****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影响道路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常某珠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之规定。
申某华停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常某珠、申某华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常某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某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仇某阳无责。
关键词: 确山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