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定额指的是什么?
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的一种定额,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发的定额。它不分地区,全国适用。其中又分为两类,一类是通用较强的,如1977年由原国建委制定和颁发的《通用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共九册;1986年由原国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在九册基础上修编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共十六册。另一类是专业较强的,由各根据其专业质不同分别制定,报国计委备案,在其专业范围内全国通用的工程定额,如石油、冶金、铁路、交通、煤炭等各部编制的定额。
全国统一定额的问题矛盾处理具体是怎么样的?
(1)必须熟悉预算定额的质、使用范围,有关规定和定额项目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和项目划分等,才能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准确无误,运用自如地编制预算,
(2)顷算定额作为产品定价的标准,除定额本身注明允许周整外,一般是不准调整的。因为预算定额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社会的均技术条件、均熟练程度和均施工的综合概括。但是,有些工程施工内容超:硅了定额规定的范围还是可以调整的,如电厂建设中.拦厂房遇大量土石方需爆破等。
(3)地区价差因素的调整。预算定额是发挥价值规律作用而价值规律并不排斥地区价差因素,当以定额的数撞标准进行上价确定价值额度时,首先明确各地在编制单位估价表时,对人3232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均按本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区标准上价,这就考虑了地区价差因素。但在调整的方法—二应区别对待,原则是在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力求简化。
(4)创额项目缺项,地方也无适当定额可套用,对于这类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处理这种问题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可以按编制定额的方式提出分析资料或编制补充定额,报请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但不能强调施工方法不同、机械配备不同、技术条件和熟练程度不同而编制补充定额。编制补充定额仅限于由于使用新材料、新工艺以及随之出现的施工顺序、机械利用等发生变化的项目。
(5)在执行定额中由于理解不一而引起争论,对于此类问题,按常规应由定额管理机构进行解释或作出处理决定,这样处理常会因个别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而影响整个工作的进行。在一般情况下,个别定额上的问题还伴随着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视情况的缓急,提交部或当地电力主管部门进行仲裁。各地应将处理意见分批分项报部或定额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将定额执行中存有普遍的问题,视情况需在适当的时候作出统一解释或规定,逐步减少执行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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