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付款方式 票据的付款方式 汇总
1.个人付款和代理付款
个人付款是指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向持票人支付的款项。付款人基于其票据行为进行的付款,如承兑人进行的付款,称为绝对付款。
我的付款是指票据记载的付款人对持票人的付款。付款人根据自己的行为支付的款项,如承兑人支付的款项,称为绝对债务人; 付款人为将票据移交给另一人的行为支付的款项,如付款人在承兑前支付的款项,称为收款人指令。
代理进行付款是指付款人通过委托的代理人可以代替其向持票人支付要求的付款。代理付款人不是票据当事人,而是在票据之外基于委托代替付款人付款的人。在商业汇票的实践中,主要是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付款人的银行。
2.全额付款和部分付款
全额进行支付后,票据上的权利保障义务将完全可以消灭,不仅付款人的票据债务企业因其具有履行而消灭,其他国家签署相关票据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也将消灭。
3.到期付款和逾期付款
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期限内或在持有人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支付的款项成为到期款项;否则称为超期支付。期外支付分为法定或约定的提示支付期之前或之后的支付,前者称为期前支付,后者称为期后支付。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付款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付款,实际上是自愿放弃定期利息。然而,付款人放弃定期福利不能免除其错误付款。
付款方式有哪些?真正的权利人在向实际权利人付款后主张票据权利时,付款人要承担再次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到期日前解除付款委托或者要求停止付款的,前一付款人的付款人也应当承担到期前付款造成的损失。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当继续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所以对于承兑人来说,逾期付款和到期付款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4.存款支付和非存款支付
存管付款是指持票人未在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提示付款时,票据债务人将相应的票据交易金额交给存管机关,相当于企业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通过付款管理方式。定金的支付主体是承兑人,而不是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或背书人的追索权,他们无需存款。正常情况下,票据支付是非存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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